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02
摘要:上述试点单位之外的地方拟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凡符合《试点通知》要求,能够遵循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即可开展试点工作,不必再经总局批复,试点实施方案请报总局备案。

  附件4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精神,结合九江实际,现就九江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从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角度出发,探索实行简易注销,畅通企业退出渠道,进一步深化九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二、工作目标

  适当放宽退出条件,简化注销程序,建立宽松便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降低市场退出成本,缩短市场退出周期,消除创业、创新顾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公开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

  (二)突破难点,稳步推进。针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在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市场退出登记实践中的难点。

  (三)强化责任,控制风险。强化企业、投资股东及合伙人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在创新程序的同时,通过有效措施,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改革举措

  (一)简化注销程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登报公告。在申请注销前,由申请企业与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登记机关公示期限设定为7个工作日。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出具书面说明,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二)简化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申请材料简化为《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法定材料。

  (三)引入承诺制度。企业、投资股东及合伙人选择申请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书面承诺,并载明以下内容:承诺属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如企业存在未了债务,由投资股东及合伙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因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强化事前审查。加强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事前审查,具体审查十一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限制情形。

  1.申请注销登记材料经营状态数据与年报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一致的;

  2.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未办理转让的;

  3.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4.信息系统显示有未了结事务的;

  5.企业股权已被冻结或者已经出质登记的;

  6.涉及案件处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理或其他司法机关办理之中的;

  7.被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的;

  8.利害关系人事先通过法定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的;

  9.有投诉举报被受理或正在调查核实的;

  10.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11.有其他不适宜简易注销的情形的。

  (五)完善救济途径。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对于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企业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利,也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六)明确法律责任。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骗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撤销其注销登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注册局、外资局、个体科、法规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基层注册登记人员座谈会,广泛征求、收集、梳理意见和建议,主动与市法制办、司法部门联系沟通,取得理解、支持。

  (三)完善工作流程。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及配套表格文书,编制企业简易注销告知单、材料清单、办事指南等材料,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四)组织学习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简易注销改革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软件操作。

  (五)营造良好氛围。通过电视、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各项举措的宣传解读,倡导诚实守信,引导强化主体责任,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5

东莞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便利企业退出市场,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东莞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试行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在有效保障注销主体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探索简便、高效的注销登记形式,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无需登报公告、办理清算组或清算人备案,自行清理债权债务或者企业确定没有债权债务后,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关依法核准。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简易程序工作领导小组,局领导、法规科、登记科、企管科相关人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登记科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事项,负责协调及组织落实具体工作。

  三、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一)制定《东莞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深入调研现行注销登记流程和材料及文书规范,对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批、发照和档案归档等环节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制定《东莞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报省局和总局审批。

  (二)制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操作流程。依据简易程序要求,重新梳理并制定注销登记操作流程,制定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业务申请表格样式和文书模板,制作注销登记简易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发放执照等登记业务涉及的程序、指南、提交材料规范和文书规范。

  (三)开展试点。先行实施注销登记简易程序,并对登记人员开展业务操作培训,做好实施准备。

  (四)总结评估。总结和评估试点工作的成效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注销登记简易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统筹,密切沟通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做好与省局、总局的沟通协调工作,按照总局部署,在省局的统筹和指导下,推进注销登记简易程序工作。工作过程中,保持与省局、总局的紧密联系,不断细化和完善工作流程。

  (二)加强试点指导,熟悉操作流程。市局指导试点分局切实做好窗口业务培训,确保登记人员熟练掌握注销登记简易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要求。试点分局要实时跟踪试点情况,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定期向市局报送改革工作进行情况。

  (三)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媒体等各种载体进行宣传,让社会理解和支持改革,鼓励广大企业和办事群众使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为全市全面推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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