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探索实行简易注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简化和完善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注销流程,试点简化注销程序,创新登记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全国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根据各类市场主体关于注销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 (二)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载体,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四)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主要内容 (一)尊重企业自主,扩大自治范畴。切实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适用范围的企业即经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股权完整、权属清晰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经营一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二)创设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特点和需求,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一是简化注销程序,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及登报公告。申请资料齐全的,企业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企业拟注销信息,公示期限为四十五天。二是简化申请材料。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三是创设异议处理程序。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强化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有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设置公示环节,在决定注销前、注销后,由企业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在创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同时,通过有效措施,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事前审查,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业务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适当审查,企业公示信息及业务系统中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不符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强化责任承担,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登记机关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在国家工商总局领导下有序推进,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注册、监管、法制、信息中心等各部门的各自分工,权责明晰,加强沟通,保证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在我市顺利实施。 (二)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登记前台、政府网站、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途径,全面宣传简易注销的改革政策内容,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企业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做好自治工作。 (三)强化保障工作。做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深入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全面掌握简易注销的工作流程。完善登记系统相关模块的改造,加强信息公开程度,强化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四)及时总结经验。在简易注销试点过程中,及时了解一线登记情况,善于解决发现的问题并总结经验,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改革的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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