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自治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统筹层次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全区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职业年金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各级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十一、其他政策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对于改革前参加自治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三)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解决。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自治区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二、建立健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为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平稳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发放社会保障卡,实行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自治区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体系,执行自治区统一的经办规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五、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金保工程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发展思路,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自治区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推进社会保障卡发放应用,推行网上服务、移动互联等公共服务,方便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权益查询。 十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为加强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已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州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做好本地改革的实施工作。 (二)组织业务培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围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经办管理和实际操作,组织好培训,使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严格执行自治区统一政策,防止政策多样。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检查督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报告。 本意见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等单位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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