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会计问:我公司给全体员工每人发了一套洗漱用品,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还是计入“劳动保护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四)以实物形式发生。 因此,贵公司给全体员工每人发了一套洗漱用品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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