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晨阳税案”代理律师刘颖杰:二十五史觅“专司”

来源:刘颖杰 作者:刘颖杰 人气: 时间:2016-03-24
摘要:按: 本文作者为备受热议的合肥晨阳税案中被告稽查局的代理律师。该案一波三折,一审判决稽查局胜诉,二审判决稽查局败诉,再审(原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判决稽查局胜诉。有关稽查局权限的争议,甚嚣尘上。本文经刘颖杰律师授权,此处原文推送。 晨阳税

    按:本文作者为备受热议的“合肥晨阳税案”中被告稽查局的代理律师。该案一波三折,一审判决稽查局胜诉,二审判决稽查局败诉,再审(原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判决稽查局胜诉。有关稽查局权限的争议,甚嚣尘上。本文经刘颖杰律师授权,此处原文推送。

晨阳税案虽然尘埃落定,但近来诸位业界老师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使用的“专司”一词的含义多有议论。有的老师在认真翻阅辞海之后,认为“专司”乃专门掌管之意,并进一步认为专司此事便不能再做彼事,并质疑“有着5000年历史的汉语言,难道表达如此无能?”当然,大家对专司乃专门掌管之意并无争议,争议便在于表述职权时使用了“专司”一词,能不能再做其他事儿。

有着5000年历史的汉语,到底是如何使用“专司”一词的呢?我使用“二十五史全文检索系统”输入专司二字,发现二十五史中,晋书、南齐书、魏书、宋史、元史、明史、清史稿中,使用“专司”一词的有72篇文章。上述史书在使用专司一词时,主要用于表述官制、事权,并没有表示出专司此事,便不能从事彼事的意思。其中,《明史》兵志一和《清史稿》礼志八中,对“专司”的使用明显有着“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

《明史》兵志一

“太祖之设锦衣也,专司卤簿。是时,方用重刑,有罪者往往下锦衣卫鞫实,本卫参刑狱自此始。文皇入立,倚锦衣为心腹。所属南北两镇抚司,南理本卫刑名及军匠,而北专治诏狱。凡问刑、奏请皆自达,不关白卫帅。用法深刻,为祸甚烈,详《刑法志》。又锦衣缉民间情伪,以印官奉敕领官校。东厂太监缉事,别领官校,亦从本卫拨给,因是恒与中官相表里。皇城守卫,用二十二卫卒,不独锦衣军,而门禁亦上直中事。京城巡捕有专官,然每令锦衣官协同。地亲权要,遂终明之世云。”

《清史稿》礼志八·嘉礼二·经筵仪条

“翰林院专司日讲,冬、夏至前一日乃辍。”

先看锦衣卫职权,何谓“卤簿”?汉应劭《汉官仪》:"天子出车驾次第谓之卤,兵卫以甲盾居外为前导,皆谓之簿,故曰卤簿。"何谓“鞫实”?《资治通鉴·唐宣宗大中元年》:“敕御史台鞫实以闻。”胡三省注:“鞫实,穷治其实也。”由此可见,明代锦衣卫职权上专司负责天子出行的仪仗护卫,但还负责案件审查一职。这里面,存在着行政职权的扩张,史书虽然使用了专司一词,但并非将锦衣卫的职权限定在仪仗护卫上。

再看翰林院职权,何谓“日讲”?大略是由翰林院学臣为皇帝轮流讲解经传史鉴,以示对儒学的推崇。清史稿礼志里虽说翰林院专司日讲,但实际上翰林院的职责可多了去了,包括代草文诰、入值侍班、扈从、考选、教习庶吉士等等等等,日讲只能翰林院来做,但并不是说翰林院没有其他职责。

由是而观之,专司的应用和语境,明白的很。到底是有着5000年历史的汉语言败了,还是不了解该词的使用便轻易发声,“昭昭乎若揭日月而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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