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浙建站定[2016]23号 2016-04-18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规定,经测算,现对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予以公布,并做如下说明: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上限、中值和下限费率分别对应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 3.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内容,套用时不再区分工程所在地,按统一费率执行。 4.建设工程概算的综合费率包括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等费用,其中企业管理费包含内容同上。 三、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增值税按征收率确定。计取税金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不同,计算相应的附加税费。 四、本通知附加一、附件二适用于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附件三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五、除本通知上述规定外,其余均按现行费用定额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本通知与建建发[2016]144号文同步执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 附件二:建设工程概算取费费率表 附件三: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税率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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