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党中央国务院调控房地产的政策中,有一个指导思想“房住不炒”。 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执行中,做到了“房租不买”。 如果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并且扣除的标准是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 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在一起,双方都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再来看看如果购房了。夫妻双方有一个扣除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无论双方主要工作城市是否相同,另一个是否租房,都不管不问,你就是不能再扣缴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了。 好玩的是,如果一个某人某年1-6月租房居住,个人所得税扣除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7-12购买住房,如果想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那除非是把1-6月份的房租专项附加扣除作废。 如果两个青年男女,1-6月份互不相识,一个租房一个贷款购买的房。7月份经人介绍一见钟情闪婚。婚后,大概率不再租房住。麻烦来了,如果想继续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就得把婚前租房的扣除作废(详见敝号《请问厦门税务:纳税人的这项结婚前扣除,要不要作废?》以及《请问厦门税务局:中国公民再婚,前段婚姻如何作废?》)。 但是,如果两个人婚前都是租房,婚后继续租房,那继续扣除就没有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给予税收优惠。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来源: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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