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防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鞋、眼护具、防尘口罩、防毒护具、安全帽、安全带、护听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有如下的解释,可供参考: 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实务处理 对于企业如果因工作需要为待定人员配备或提供的防暑降温用品,如清凉饮料和药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雇员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费及用品涉税总结 附: 按照标准取得高温津贴是我们的权益 近年来,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都曾多次强调,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不少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 例如,《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明确,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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