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在我省电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范围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体上线时间以各企业公布时间为准。 二、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明确的票样和编码规范。 三、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中国移动贵州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贵州省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自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之日起,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告知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询。 五、本通告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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