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有所创新和突破的8个热点问题,值得阅读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厦门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9-20
摘要:【营改增】厦门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8个热点问题。有所创新和突破,值得阅读。
  1、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之前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全面营改增以后不知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目前总局暂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暂不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二级市场有价格的股票或债券等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
 
  2、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何种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如何开具折扣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增值税发票系统中有开具折扣的功能菜单,在发票系统升级后,企业开具折扣,票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对应的是原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不会体现“折扣”两个字,但折扣金额是负数体现。
 
  4、持某银行卡享受电影票打折优惠,银行负担的部分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答:购买电影票其中的部分价款由银行实际支付给影院,是银行的一种营销费用性质的支出项目,不是无偿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视同销售处理的条件。
 
  5、企业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差额征税政策,金三上线后,是否已不需要备案?
 
  答:“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以后,系统中已没有差额备案模块,目前符合差额征税政策的企业暂不用备案,可以直接申报。
 
  6、一建筑企业在2016年5月1日进行营改增,当时因2015年应税收入申报情况未达到额度,纳入营改增时未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现在这几个月的增值税销售额暂时没有超过500万,但加上营改增前几个月的营业额已经超过500万元,请问是否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结合上述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指的应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的增值税销售额,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中关于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只适用试点实施时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因此,对于问题中的企业,如果营改增前后的增值税销售额暂未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7、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已开具专票丢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不需要在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
 
  8、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取得自产自销农产品企业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若用于生产经营符合抵扣条件的,又符合供应商有提供自产自销证明(对方免税证明)的情况下,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