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财关税函[2006]1号 2006-01-2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一五”期间对你省进口用于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由你省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作为花卉的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免税管理部门),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苗、种球、种籽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单位每年向免税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计划,免税管理部门经商你省有关部门审核后,于12月1日前连同本年度进口免税实际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切块明确下一年度进口免税计划的进口品种、数量、金额,具体进口免税程序和计划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和下达。 三、为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的指示,你省在国家批准的年度进口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指标总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商海关后,可在当年内调剂使用进口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指标清单内具体品种的各项免税指标数额(包括种类、数量和金额),但每项品种的金额调剂幅度限制在30%以内。 四、超出免税指标进口的种苗、种球、种籽,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税 屋附件: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审批表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审批表 第 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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