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销茶在一些增值税政策中时常出现,但是对其究竟是什么东西,有一些人不太了解,笔者对此整理一下。 一、什么是边销茶? 现行增值税上,边销茶的初期定义是“财税字〔1994〕060号”第三条,描述为:“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然后,财税〔2011〕89号又作了说明:“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从上述两个文件来看,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基本概念是相差不大的,笔者认为核心是:(1)用规定品种的茶叶作为原材料;(2)经过一定的工艺制作;(3)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边销茶不是茶叶类的一种品种,而是属于特种的茶制品——“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边销茶的适用税率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边销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边销茶不列入增值税上的农产品征税范畴,笔者认为其适用税率是17%。 三、边销茶的增值税征免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4〕06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73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财税〔2011〕89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因此,笔者认为,现行增值税政策至少到2018年12月31日,对于列明的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未列明)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未列明的边销茶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边销茶以及虽然是列明的边销茶生产企业但不是自产的边销茶应征税。同时,虽然符合其他规定,但开具并不能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予免税。 对于边销茶的增值税征免税处理应把握几个要点: 1.是否属于边销茶范围; 2.是否是列名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 3.是否开具了专用发票; 4.是否符合专供范围(注意:不是特供)。 5.它是属于特殊的茶制品,不是茶叶种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边销茶与边境小额贸易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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