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修改部分深圳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11-22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海关建设工作持续深入,深圳海关决定修改深圳海关2009年第3号以及2014年第2号公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深圳海关关于推广应用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告第六条“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的受理地点为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海关各减免税业务后续管理的相应科室”修改为“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为深圳海关现场业务一处”。 (二)将公告第八条咨询电话“0755-84398044、84398074”修改为“海关12360热线,0755-84398049”。 二、对《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5年第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的“通关科”。 (二)将第一条第(五)项中提及的“非贸货物、物品”修改为“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2个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详见附件1、2)。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7年11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