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1-02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等相关规定,对住房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日 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规定,授权各市州局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根据授权,经市局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湖南省内各市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我市住房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统一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我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现统一调至1.5%.即个人转让坐落在我市范围内的住房,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房屋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如果能够提供房产原值信息的,依法按住房转让所得的20%据实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内容收内各市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对住房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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