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活动中,承租人向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则选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对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然而,租赁准则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实际利率法的操作方法。因此,本文拟对实务中计算实际利率的两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其合理性。
假设甲公司于2x 实务中计算实际利率的方法有两种,具体如下: 方法一:根据租人资产期初账面余额和折现率确定,具体见表1。 表1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表 金额单位:元
方法二:根据年付租金及其在租赁开始日的现值计算确定,具体见表2。
由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的程序不同,得出各期应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结果也不同。那么,哪一种计算方法更合理呢?笔者认为第二种计算方法相对于第一种计算方法更具合理性。原因如下: 1.第二种计算方法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第二种计算方法是将融资租人资产看成是以分期偿付租赁费的方式取得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融资行为。每年支付的租赁费实质上是该租赁费在租赁开始日现值的终值,而其终值与现值之差则是利息。因此,将每期支付的租赁费与该租赁费在租赁开始日的现值之差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而第一种计算方法是将资产的入账价值即各期支付的租赁费的现值之和作为融资的本金,以当期支付的租赁费扣除当期确认的融资费用后的结果确定当期已归还的本金,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尚未归还的本金。但事实上企业并非筹到了本金,而是以逐期偿还租赁费为代价提前获得资产的使用权。因此,该计算方法不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第二种计算方法更符合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更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第二种计算方法由于是将每期支付的租赁费与该租赁费在租赁开始日的现值之差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因此期限越长,折算为租赁开始臼的现值越低,意味着融资时间越长,所确认的融资费用也就越高,这与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是一致的。而按第一种计算方法确认融资费用时,由于最初确定的资产入账价值(即本金)较高,会导致企业在租人资产初期确认较高的融资费用,而在租赁后期确认较低的融资费用,意味着融资时间越短,融资费用越高,这不但与经济业务的实际不符,而且对企业各期利润产生影响,进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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