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18]61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07
摘要: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证上[2018]610号       2018-12-7

  税屋提示——依据深证上[2022]39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自2022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传递一线监管理念,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高效规范运行,结合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新《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时,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时,如债券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只能采取协议大宗交易方式:

  (一)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

  (二)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者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5%,或者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的动态调整由本所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2月7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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