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7]90号 1997-06-2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缴纳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等四矿山开采铁矿石,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法规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限过后,即恢复按法规征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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