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财综字[1993]95号 1993-7-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 1993年7月9日 税 屋附件: 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做好企业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财政部 建设部联合颁发的[92]财综字第31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印发的[92]财综字第1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住房基金实行单独管理 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折旧和住房周转金三个部分。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折旧两项资金企业设立备查登记簿,连同住房周转金总括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与支出。 二、住房周转金的来源 企业住房周转金的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取得的公有住房出售净收;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拨入和借入的资金;企业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住房资金。 企业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企业在以前年度形成的住房基金结余,从1993年7月1日起,转入企业住房周转金。 三、企业住房基金的用途 企业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住房改造和建设;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一般应用于住房建设,不得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 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布置执行。 五、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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