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 最近又有一项业务的流程和资料简化了。 没错, 就是它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对原《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简称“原办法”)予以修订。此次修订的变化主要是: 1.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2.大幅度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报的报表; 3.厘清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新办法和原办法的区别在哪里吧。 关键点1:报送资料
关键点2:简化报表
帮你区别 原办法里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根据要享受协定待遇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享受协定待遇的条款(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分别选择适用的表格。报表内容详实,能帮助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但同时产生一定填报负担。 现在,这些通通不要,只要一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轻松搞定享受协定申报。(非居民纳税人如有需要,仍可参照原办法规定的报表,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但不必报送哦) 关键点3:厘清责任 新办法进一步厘清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符合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要求享受协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有误,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的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文件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税务总局修订了原办法,更多内容可以猛击下方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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