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抗击疫情财税指南系列之二:保险篇

来源:毕马威KPMG 作者:毕马威中国 人气: 时间:2020-02-10
摘要:原创 中国保险公司为应对疫情,响应监管机构号召,采取了涵盖广大医务人员、社会大众及企业员工的多重措施,以提供保险及资金保障。不同的保障措施,不同的捐赠方式,对于保险企业的税务影响也不同。我们特汇总和列举场景并提供税务分析如下,供保险企业参考

  中国保险公司为应对疫情,响应监管机构号召,采取了涵盖广大医务人员、社会大众及企业员工的多重措施,以提供保险及资金保障。不同的保障措施,不同的捐赠方式,对于保险企业的税务影响也不同。我们特汇总和列举场景并提供税务分析如下,供保险企业参考。

  1.推出各种涵盖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

  场景

  根据我们的观察,目前很多保险公司为协助应对疫情,都紧急采取了升级保险产品的措施,在原保险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增加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赔付,且部分保险公司承诺将承保盈余全数作为公益基金。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目前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保险公司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推出的保险产品,通常为短期健康险及短期意外险,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建议诉求

  财政部税务总局新近下发的2020年第8号公告中,已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保险产品也是保险公司为了共同抗疫,为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主动增加的保险保障,因此,建议亦将保险公司该类保险产品自扩展保险责任之日起取得的保费收入纳入增值税免税范围。

  2.企业为员工购买各种涵盖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

  场景

  在保险公司推出上述保险产品的同时,很多企业为了给员工在工作生产的过程中提供保险保障,尤其是目前奋战在抗疫一线的生产加工企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生活服务企业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企业等,纷纷为员工购买了上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伤害的保险产品。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政策建议诉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已将企业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各企业为其员工购买应对新冠病毒的保险产品,进一步增加对企业员工的保障,建议明确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涵盖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对企业员工取得的该类保险产品也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3.向疫区医务人员及家属、疫区新闻工作者或社会大众等赠送保险产品

  场景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2020】21号文规定,“面向医护、疾控等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和媒体记者等赠送保险的,相关险种可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第二条限制。”即,监管部门已经放宽了应对本次疫情可赠送保险的险种限制,积极鼓励保险公司为本次疫情中的相关人员赠送保险产品。

  与此同时,许多保险公司已面向疫区医务人员及家属、疫区新闻工作者或社会大众免费赠送保险产品。此举也是对银保监会人身险部【2020】21号文提出的“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为其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的积极响应。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税法并未对用于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众的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有需要就该部分保险产品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的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相关规定,保险企业向疫区医务人员及家属、疫区新闻工作者或社会大众赠送的保险产品,不属于列举的免税项目,应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建议诉求

  从增值税角度,目前,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新近颁布的9号公告已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的,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考虑到此次疫情需要,建议税务机关亦出台相应政策,明确保险公司将其保险产品对外赠送的,无需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同时,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建议免除该部分赠险的个人所得税。

  注:若能够将该部分险种进行增值税免税处理,则无需考虑上述保险产品对外赠送时的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

  4.针对员工及家人发放关爱金、慰问金等

  场景

  考虑到员工在本次疫情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部分保险公司亦针对感染此次新冠肺炎员工,及奋战在战役一线的企业员工及家属,推出关爱金、慰问金等,从而为企业员工保驾护航,免除后顾之忧。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新近颁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10号公告”),明确了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给予感染肺炎员工的关爱金,慰问金,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免税。

  “10号公告”明确了参加疫情防治和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并未对防疫工作者的范围进行明确。比如对于企业奋战在防疫防控一线的员工,如生产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是否属于适用免税的人群,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

  政策建议诉求

  建议明确企业发给感染肺炎员工的关爱金,慰问金可以根据“10号公告”的精神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允许企业可以根据“10号公告”的精神自行定义享受免税的防疫工作者的人员范围。对该类人群取得的跟本次疫情相关的企业关爱金、慰问金等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5.疫后长期护理型保险亟待发展

  场景

  从长期来看,疫后针对本次不幸染病的人群康复后的长期护理对于全社会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出长期护理型保险产品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政策建议诉求

  结合我国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现状和国际成熟经验,主要对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

  首先,为了降低政府压力及个人压力,建议协调社会性的保障缴费和商业性护理保险的共同作用,引入和发展商业护理保险,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同时,建议考虑将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纳入税优保险产品范围,或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以促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相关阅读——金融业抗击疫情财税指南系列之一:银行篇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