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5]40号 1995-12-29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现就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各市、县的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都要在明年上半年出台实施,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起步阶段也掌握在5%。 (二)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地(市)人民政府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全省各地(市)的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都应上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都应上报地(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售房和提租应两轮并转。根据国务院《决定》要求,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各地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租金调整的规划和年度提租水平,提租方案由房改办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后,报当地政府审批。今后全省各市县上报省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到2000年之前分年度的租金规划目标。明年住房提租幅度掌握在占家庭双职工平均工资的5%。 各地掌握公有住房提租的步伐,可以是每年提租一次,采取小步密走的办法;也可以2-3年提一次,采取较大幅度提租给适当补贴的办法。提高公有住房租金要坚持“多提少补、少提不补”的原则,兼顾当地人民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 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的减、免、补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出售公有住房工作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指导思想,逐步开展。首先要处理好1993年省政府闽政[1993]1号文件出售公有住房遗留下来的问题,做好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的衔接工作。这一工作要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其次,要积极稳妥地按照《决定》规定的标准价、成本价和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方,不能按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是成本价的过渡价格,各地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各地要严格执行售房标准价和成本价的审批制度,凡市、县测算制定的当年售房的标准价和成本价,必须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公布执行。我省已售公有住房按以下办法与国务院《决定》衔接: (一)各地1992年9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价格一律统一到省政府闽政[1993]1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水平,然后再与《决定》售房政策相衔接。1994年1月1日之后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决定》规定的新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按省政府闽政[1993]1号文件出售的公有住房,购房者可以不补交购房款,对所购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售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三)对已购公有住房,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决定》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四)已购公有住房与《决定》衔接后,房屋的产权从购房款缴交之日计起。 (五)各市、县确定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时的成本价,必须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执行。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一般职工为45-7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50-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60-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80-130平方米。以上是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作为职工分房、建房面积控制标准。 加强售房款管理。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售房款是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到本世纪末,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8.5平方米,每年需建住宅550至600万平方米,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一般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对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经济适用的住房建设项目,要在建设用地、拆迁、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规划,尽可能把资金管理部门筹集的住房资金和国家安居工程提供的政策性贷款,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制定安居工程和广厦工程建设规划,作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步骤。同时,要继续发展集资、合作建房,加快解危解困。 六、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加快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按《决定》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房改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所在城市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和政策。 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这一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建立和健全以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房改常设机构,配备固定人员抓房改工作;要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向群众讲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房改;要强化对房改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房改纪律,各级监察、审计、物价、房管、土地、城建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查处房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房改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注意抓好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深化改革的矛盾和问题,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各部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的出台须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联合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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