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信息的通知(2021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一、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要求,请各单位下载名单在办税服务厅对外发布。 二、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对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第十四条予以处理。 三、对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中被红色标记的纳税人,首先请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股通过“金三”系统的“一户式”查询,对其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同时联系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分局(所)核实其是否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经以上两方面核实后,确定该纳税人属于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误认定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由各单位纳税服务股负责联系本单位数据运维部门,提交省局后台删除该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标识,取消其涉税专业服务资质,以保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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