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税局关于对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120号 2003-02-27 崇文区、朝阳区、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通知》(市京政体改股函[2002]15号)文件要求,于2002年8月完成了与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重组改制,重组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纳税。现将重组后的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此次重组的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原27家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名单附后),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并于2003年3月31日前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原主管税务机关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应对其存货进行清理,对账实相符的存货及留抵税金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新组建的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在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并统一对外开具销售发票。对原企业在2003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的2002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货物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在每月申报抵扣时,应提供“2003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的2002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样式附后,企业自制),报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备查;对原企业在2003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的2002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后到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转出企业的认证系统保留到2003年3月31日; 三、参加此次重组的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27家经营企业(门店),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到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注册税务登记; 四、参加此次重组并已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其纳税地点涉及区县转移的,其专用设备、专用发票的问题均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144号)的规定办理; 五、由于上述改制重组影响的税款转移问题,按市局有关税款转移的规定办理。 附件1: 2003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的2002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单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该表中发票内容逐张填报 附件2: 原天客隆各店铺名单及销售税金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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