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5日,A县财政局的几位同志来到该县地税局法规科,咨询有关代扣代征税款的问题。原来是B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营企业)多次主动到财政局找负责人,要求帮助代扣购买商品房者的契税。经过研究,财政局同意了B公司代扣契税的请求,双方并签订了代扣协议手续。可是,运行了一年左右的时间,B房产开发公司履行了代扣契税义务,但未将代扣纳税款结报财政局,反而擅自将税款挪作开发房产经营之用。财政局经过多次交涉,B公司仍然无动于衷,于是财政局拟准备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B公司已代扣的税款。 案情分析 首先,B公司不是法定的代扣代缴契税的义务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8条指出: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而第19条就已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B公司是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的纳税人,不是契税的纳税人。显然他不是契税的法定代扣义务人,不能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条款。 其次,财政局委托B公司代扣契税,应该要到税务部门调查了解该公司申报纳税的情况,比如有没有偷税、逃税的现象,近几年是否诚信纳税。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在弄清了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才可作出决定是否给B公司代扣契税。如果B公司认真履行公民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常申报纳税可以考虑其代扣契税;如果有偷、逃税的现象,或者不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就不能同意代扣契税。即使B公司依法纳税 也要在签订代扣手续时,详细规定代扣的税种、税率、税票的填写、结报税款的时间,违约和处罚的责任。 再次,县财政局要有专人负责税款、税票的结报。而更重要的是平时的监督检查。签订协议中规定如一个月结报税款的,就必须按月结报契税税款,不准拖到下一个月。要有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B公司履行代扣契税的情况有没有应扣契税而未扣契税,有没有少扣契税。如果发现此类问题就应立即停止其代扣税款的手续防止出现更大的问题。 最后县财政局应该立即终止B公司代扣契税的协议,收回税票、税款。在报纸或电视等有关媒体上公示,使契税纳税人明白,不向B公司交纳契税。B公司如继续不结清契税税款,财政局可按照有关法律,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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