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289号 2008-06-04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结合本次专项评估工作,强化对水泥生产行业增值税管理,特别是对小规模水泥生产企业,年实际销售额达到认定标准的,应及时予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除按《通知》所附《水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外,还应重点评估其废渣的掺量比例以及购进废渣的真实性。 三、《通知》所附《水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中的水泥生产企业电量计算包括通过电网供应、自发电、电厂直供电、其它方式供电等总电量。 四、各市国税局对水泥行业的纳税评估工作总结连同附表请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李明邮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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