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2001]第245号 2001-09-03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的行为,即便没有违法所得,也应依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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