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7]31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6
摘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期限及需要报送的资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管理。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超出申请期限的,不予受理;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按规定办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316号       2007-06-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税友2006》系统推广运行以来,已上线运行的单位在通过《税友2006》系统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时,出现填写内容不规范、同一份申请重复提交等问题。为了加强和完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要求及报批方式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要求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期限及需要报送的资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管理。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超出申请期限的,不予受理;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按规定办理。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中的职责

  (一)税务分局(所)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核实、整理相关资料。符合报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向县(市)局请示报批。

  (二)县(市)局负责本辖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汇总审核及管理。符合报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向市局请示报批。特定的15个经济强县范围内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符合报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向省局请示报批。

  (三)市局负责本辖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汇总审核及管理。符合报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向省局请示报批。

  (四)省局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及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把关。特别是税务分局(所),更要做好纳税人所提交申请资料的核实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地税机关请示报批,县、市局也应按此程序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的,不得受理或报批。

  三、延期缴纳税款报批方式及注意事项

  (一)电子资料审批

  运行《税友2006》系统的单位,通过系统内设定的格式,按规定要求填报后,逐级上报审批。省局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返回审批件。未运行《税友2006》系统的单位,仍按照目前格式,通过NOTES汇总上报。省局完成审批后,通过NOTES发回审批件。

  (二)纸质资料审批

  各市(包括直报省局的15个经济强县)局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通过快件寄送省局。省局完成审批后,以挂号信方式将审批件寄回。

  (三)注意事项

  1.《税友2006》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企业基本信息”、“申请延期缴纳税种及税额”、“延期缴纳税款理由及清税计划”等内容应根据企业递交的纸质申请资料据实录入。申请延期缴纳的相同税种税目,填写(录入)合并后的数据。相同申请信息不应重复提交。

  2.电子及纸质资料均须有市县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

  3.由于纸质资料与电子资料不能同步送达,无法核对应证,对各地先行送达的电子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局会在相应时间内先予审批。最终审批结果仍以纸质材料审批件为准。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简化延期缴纳税款报批程序的通知》(征便函[2006]38号)同时废止。以前省局制定有关延期缴纳税款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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