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0]37号 2010-2-2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税款安全及时征缴入库;同时,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加强与国库沟通,方便纳税人结算补(退)税款。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采用预缴税款方式征缴;在国库办理结算退税确有困难的地区,可考虑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征缴。一个省辖市只能采用一种方式。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三、采取纳税保证金方式收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一律向证券机构和纳税人开具新版一式四联《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证券机构和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凭证。凭证上“缴款人”栏填写缴款的证券机构,“纳税人”栏填写实际纳税人。第二联交缴款人留存,第三联交纳税人留存。新票下发前,使用老版一式三联《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收纳税款的,凭证上“缴款人”栏填写缴款的证券机构,“备注”栏填写实际纳税人。第二联原件交缴款人留存,缴款人应复印该联交纳税人留存。 四、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收缴税款,税务代保管资金解缴入库后进行税款结算的,如需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五、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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