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00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323号 2019-05-07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宪等委员提出的《关于集中优势资源,助力深圳民企上市公司逆周期大发展建议》(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第2019000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深圳先试先行”的问题 委员提出“眼下的减税降费虽然是国家统一政策,还是希望深圳先试先行”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局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委员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二、关于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的问题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此次个税改革优化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此次个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二是推出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进一步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通过扩范围、加力度,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较之前规定有了较大放宽。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强了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结合深圳实际,我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0%顶格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是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3月20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并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对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减税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同时允许境外研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延长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到10年。 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组合拳,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民企上市公司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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