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2]91号 2002-09-0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对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上海地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 月销售额600~2000元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 月销售额200~800元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日)销售额50~80元8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上海地区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 销售额200~800元8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 营业额50元5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四、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 五、纳税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应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凡本市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九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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