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2]9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0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对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2]91号       2002-09-0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对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上海地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

  月销售额600~2000元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

  月销售额200~800元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日)销售额50~80元8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上海地区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

  销售额200~800元8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

  营业额50元5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四、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

  五、纳税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应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凡本市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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