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地税发[2002]39号 2002-05-08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失效。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失效。 5.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三章第十八条条款自2007年06月28日起失效或废止。 现随文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就试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委托银行的选定工作 1、入围银行的条件。参与全省地税系统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一是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具有经办代收缴税款业务职能;二是能够实现全省银行系统与地税联网;三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划缴税款不收手续费;四是能够确保税款安全及时入库。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省级商业银行,在自愿的前提下,向省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地税局确定入围;没有省级管理职能的商业银行,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入围。 2、具体银行的选择。各县(市、区)地税局在确定的入围专业银行中,结合商业银行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布局等相关条件以及人行有关业务的要求,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报请设区市的地税局审核后,由选定的商业银行会同县(市)区地税局报当地人行国库部门批准。 二、银税联网的软件开发和调试运行工作 银税联网的接口软件和联网方式,由省地税局向入围银行提供接口软件数据指标口径说明及工作要求。地税、商业银行各自负责本方软件开发,设备投入、维护、安全等技术保障及相关费用。双方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软件开发、联网和调试运行工作。 三、申报方式改革的申请审批工作 1、以方便纳税申报、节约征纳税成本为目的,自愿为提前,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商业银行自愿接受代划缴税款。确定试点户和委托银行,不得硬性规定和变相强迫。 2、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试点对象与范围,暂限定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应缴纳的地方税费,各地未经省局批准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3、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的各项规定,不得借故强制纳税人多存或提前存储税款,不得收取税款划缴手续费或变相搭车收费。纳税人能够提供本商业银行帐户(含储蓄卡)的不得硬性要求纳税人重新开设预储帐户。 4、对参与银税一体划缴税费申报改革的三方,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税务机关与银行、银行与纳税人应分别签约协议。审批表、协议书的具体内容,暂由当地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省统一的格式制作。 四、保证税款安全及时入库 1、各级地税部门、商业银行、国库部门要积极协调、紧密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各方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2、地税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征收数据及时传递给商业银行、及时核对商业银行返回的代缴税费款信息、及时开具汇总缴款书并通知商业银行划缴国库。 3、商业银行应按照地税机关提供的数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时从纳税人的帐户中划缴,并向纳税人开具“银行代缴税费款凭据”。凭据具体式样由商业银行会同县、市、区税务局设计。 4、商业银行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汇总缴款书,按规定于当日办理库款的报解、入库手续;至迟在次日上午办理。 5、地税机关、商业银行、人行国库发现税费款收纳业务的预算次级,预算科目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更正手续,保证税款安全、正确、及时入库。 6、商业银行应接受人行国库和地税机关的监督、指导。 各设区市地税局根据本地税收征管实际确定试行单位,总结经验、稳妥推进,确保改革成功。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处报告。 附件: 1-1:银行划缴税收业务流程图(供开发软件用) 1-2:银行划缴税款业务流程图说明 2、银税一体划缴地方税费款申请审批表 3、银行受理划缴地方税费款协议书 4、划缴税款汇总表和划缴税款分户清单 5、第一批入围银行名单 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和纳税申报多元化的需要,优化征纳程序、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是指在税务机关与有关商业银行联网的基础上,纳税人授权有关商业银行在纳税期限内从存款帐户中,按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应纳税费额,划缴税费款入库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暂定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 第二章 申报缴税 第四条 凡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述条件,均可申请采用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方式缴纳地方税费。 (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商业银行帐号; (二)同意并授权银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税费额从其帐户划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银税一体划缴税款方式的,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并填制《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与有关银行签订《委托银行网点划缴税费款协议书》。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手续经审批后,于次月采用银税一体划缴的方式缴纳税(费)款。 第七条 纳税人需要变更纳税申报方式的,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纳税人承担。 第八条 纳税人应缴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 第九条 纳税人应于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前,在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费)款的存款,并经银行划缴成功的,视为已申报和纳税;否则视为未申报和纳税。 第十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税厅申报调整定额。 第十一条 查补税(费)款及应加收的滞纳金、罚款,其缴纳期限为税务机关的法律文书规定的限缴期限。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税务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缴纳或在银行存足应纳税费款、滞纳金、罚款的金额,银行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在其帐户上划缴。具体方式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或限缴期限前,将具体征收机关、纳税人、应划缴的税(费)种、税目、税(费)额、滞纳金、罚款、预算级次、入库期限等相关数据资料传递到银税联网的税务前置服务器,银行向税务前置服务器读取,作为划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征收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从纳税人帐户中划缴,并将已划缴税费款的电子数据实时传送税务机关,于划缴次日将划缴清单加盖公章后送达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期或限期缴纳期届满次日,商业银行应将未按期缴纳税(费)款、罚款的纳税户名单,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银行传送的电子数据和划缴清单审核无误后,应在银行划缴清单上加盖征收专用章,同时开具税收汇总缴款书,由商业银行按国库规定时限解缴国库。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以税收汇总缴款书附银行划缴清单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银行划缴税(费)款,应向纳税人开具扣缴税费凭据。纳税人可持银行划缴税(费)款凭据,在本年度内,到税务机关换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完税证上的收款银行处不加盖银行收讫章,只打印银行划缴流水号和划缴日期。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存款不足、未经批准随意变更申报方式、银行帐户变更未及时报告等,致使银行不能成功划缴当期应纳税(费)款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视情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条款废止]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规定以偷税处理。 第十九条 受托银行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款划缴协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多划、少划、不划、延缓、提前划缴税(费)款或截留税款,造成纳税人损失或国家税款流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承担法律责任。受托银行提供失真的纳税人欠税信息,造成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失误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委托协议书由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准确传送征收信息。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受托银行不能及时划转或多划、少划税(费)款的,或造成纳税人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行国库部门、税务机关有权对商业银行划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对银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征管部门负责银行划缴税款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计财部门负责银行划缴税款税收会统核算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票证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领发及缴销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协调地税部门与银行部门进行数据核对。 第二十六条 基层征收部门负责向银行传递纳税人核定征收信息,报税资料审核入录、传递和征收数据的对账销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区)税务机关在入围银行中具体选择受托银行时,应充分考察商业银行的网点布局、技术力量以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由县(区)局选择一家具体商业银行,经设区市地税局审核后,会同商业银行报当地国库部门办理税款经收业务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和银行应以服务纳税人为宗旨,不得收取税款划缴手续费,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银行各自负责本方的软件开发、设备投入、安全技术保障和系统维护等工作,所需费用各自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1:银行划缴税收业务流程图(供开发软件用)(图略) 附件1-2 银行划缴税款业务流程图说明: 1、申报期前2至3天,个体户在银行帐户中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银行划缴成功,视同已申报。超定额申报、逾期申报,由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税务机关应于申报期前、查补罚限缴期限前或纳税人上门申报当天向税务机关前置机传送核定或申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数据。 3、申报期内每一天,银行自动划缴系统读取税务机关前置机数据,判断申报时间(划缴时间) (1)银行划缴系统向税务机关前置机提取相关数据查询未申报户。 (2)银行划缴系统查询纳税人帐户余额。 (3)银行划缴系统判断纳税人帐户余额是否足以划缴税款。 (4)余额不足的查询是否超过税款限缴期限: a、若未超过税款限缴期限的,返回于次日继续扣缴,以此类推。 b、若超过限缴期限,反馈欠税信息。 (5)余额足够划缴的由银行划缴系统自动划缴、开具“银行划缴税(费)款凭据”。建议每月8日对存款不足的纳税户由银行电话语音提醒存款,以减少欠税。 (6)银行划缴系统向税务机关前置机反馈当日划缴税款的电子数据信息、次日打印分户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 (7)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对,无误后开具汇总缴款书送达给银行。 (8)银行依据汇总缴款书,按国库规定时限将税款划缴国库。 4、银行划缴系统每天都应向税务前置机反馈已申报户、欠税户情况,申报期满,还应向税务前置机反馈未申报户信息。 5、税务前置机应生成欠税情况表、计算滞纳金,并每日更新数据。 6、银行划缴系统数据税务前置机欠税数据进行实时自动划缴。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