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票管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0]175号 2000-09-1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局统一印制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票管员证》(以下简称领购簿、票管员证),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和发放事宜 领购簿、票管员证从2000年10月1日起启用。各地、市国税局必须在2000年9月底以前到区国税局流转税处统一请领,并下发至所属县(市)分局。在向一般纳税人发放领购簿、票管员证时,不得收取工本费。 二、领购簿、票管员证有关内容的填写 (一)领购簿。 1.领购簿必须由县以上(含区辖市分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使用《广西国税管理信息系统》(V5.2版)“发票管理/发票用户管理/准购发票用户登记”进行核发,并逐项进行填写,不得缺项。 2.领购簿中的“主管国家税务局”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含区辖市分局)。 3.领购簿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记录”页“购买或缴销”必须分行填入,是购买,则在本栏内填入“购买”,是缴销,则在本栏填入“缴销”,后面各栏内容逐项填入,其中:“售票人”可用计算机填入,“查验人”即为复核人,此栏必须由复核人签字;“票管员签名”必须由企业票管员亲手签名,严禁用私章或别人代签。 (二)票管员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管理员,必须由县以上国税机关对其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核发票管员证。 2.票管员证编号由发证机关按所属地、市、县行政区码加顺序号进行编制。 三、其他有关领购簿、票管员证的发放和使用事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 2000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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