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地税发[2003]15号 2003-02-18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一、二、三、四、六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范围,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3]4号)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各类企业《认定证明》及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情况信息,应及时以书面或电子文件的形式传递给同级地税机关。 三、对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在每年度结束前完成。具体检查办法另行制发。 四、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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