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税函[1994]135号 1994-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补充规定废止。因转发文财税字[1994]19号已废止,所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4]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各地、州、市税务局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表样统一印制,并迅速发放到各县、市税务局(分局)。 二、《申报表》由各县、市税务局(分局)负责审批。审批时应在《申报表》的“县、市、分局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审批的“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金额(用大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在今年一季度动用了年初存货的,应填报《申报表》。 各县、市税务局(分局)应及时对其补办一季度动用库存、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的审批手续。 四、各县、市税务局(分局)应按季汇总已动用年初存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户数、审批的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金额,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前报送到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地、州、市税务局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次月25日前报送省局。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5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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