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铁路系统出租房产和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税政二[1987]121号 1987-06-15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对铁路系统四个房管所自用的房产和车船,应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9号、34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上海市税务局 1987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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