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8]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04
摘要:《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经营收入申报表》和《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应同时报送相关检查分局(其中《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报送涉外调查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8号          1998-1-4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基础进行,不再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

  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经营收入申报表》和《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应同时报送相关检查分局(其中《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报送涉外调查分局)。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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