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8号 1998-1-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6]4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7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基础进行,不再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 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经营收入申报表》和《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应同时报送相关检查分局(其中《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报送涉外调查分局)。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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