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电力公司援藏资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7]84号 2007-04-0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援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436号)规定,安徽省电力公司2003年度至2005年度应向西藏自治区电力工业对口援助资金217万元(其中:2003年度80万元、2004年度78万元、2005年度5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安徽省电力公司向西藏电力工业对口援助资金217万元依照向贫困地区捐赠的规定,准予在支付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电力公司援藏资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69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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