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沪财城[1993]49号《关于建立企业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财物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说明及更正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城[1993]52号 1993-11-27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废止。
一、第二页“二、住房周转金的来源:(三)企业按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计提额和提租补贴”是指按沪财城[1991]15号《关于房改中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256页)有关规定列入成本,即;“企业提供的公积金在住房折旧和大修理基金中转换”。本市由房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采取“集中管理、分散折旧”的办法,由财政、税务部门按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居住直管住房的面积逐户核定,企业可按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额度,从成本中计提,列入住房周转金。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企业不能把住房公积金直接列入成本或按公积金缴交额计提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实际缴付的数额大于提取数的差额,由住房周转金的结余支付,再有差额由“应付福利费”支付。 二、第三页“六、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处理:(二)企业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应改为: (二)企业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和提租补贴,借记“管理费用(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提租补贴)”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上海市财政局 1993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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