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2007]42号 2007-07-30 税屋提示——依据汇发[201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2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黄金市场外汇管理,支持银行黄金业务发展,便利银行为客户提供黄金投资服务,现就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黄金业务汇率敞口是指,银行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在境内黄金市场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黄金买卖业务后,因在境外黄金市场平盘黄金交易敞口而形成的本外币错配的一种汇率敞口。 二、银行可以将黄金业务汇率敞口自行纳入本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平盘。 三、银行通过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应在首次平盘前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开办黄金业务的许可文件(复印件)、黄金业务操作规程、敞口管理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书面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四、银行通过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应履行以下统计和报告义务: (一)将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的黄金业务汇率敞口视作自身结售汇交易,计入平盘当期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1、黄金业务汇率敞口的外汇多头和外汇空头的统计类别分别是结汇和售汇。其中,《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的科目归属为“240其他投资-银行自身01”和“440其他投资-银行自身01”,《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的科目归属为“200资本与金融项目”和“400资本与金融项目”。 2、《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由银行总行集中进行统计,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的有关规定报送。 (二)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 (三)上述各项统计所涉及到的汇率折算标准,银行可根据本行的风险管理自行确定。 五、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等实物黄金业务的结售汇和收付汇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六、银行办理除即期黄金买卖业务以外的其他黄金交易品种所涉及的汇率敞口管理,应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电话:010-68402385传真:010-68402315 电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