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3]268号 2003-08-0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所列16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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