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22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07
摘要:关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企业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问题,由于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与市局原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在总局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前,仍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跨深圳市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9日公务邮件)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227号            2008-07-07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本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修订、印制以及网上申报系统和CTAIS系统的修改由市局负责,各单位已经领用、发放的表单可继续使用。

  二、[条款废止]关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企业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问题,由于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与市局原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在总局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前,仍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跨深圳市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9日公务邮件)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完毕2008年第二季度预缴的企业,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在纳税申报期内进行更正申报,也可从第三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四、由于时间紧迫,各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并采取多种办法,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变化,辅导纳税人顺利完成第二季度申报预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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