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227号 2008-07-07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本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修订、印制以及网上申报系统和CTAIS系统的修改由市局负责,各单位已经领用、发放的表单可继续使用。 二、[条款废止]关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企业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问题,由于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与市局原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在总局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前,仍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跨深圳市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9日公务邮件)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完毕2008年第二季度预缴的企业,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在纳税申报期内进行更正申报,也可从第三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四、由于时间紧迫,各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并采取多种办法,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变化,辅导纳税人顺利完成第二季度申报预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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