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7]169号 2007-4-17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8]1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各地要结合总局文件的原则精神,切实贯彻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11号),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条件,支持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发展,保证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所需发票的供应。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按规定正确开具和使用发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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