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业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已征税款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3]59号 2003-06-02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4月底,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以鄂财税发[2003]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就统一提高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并要求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发文时间晚于执行起始时间,不可避免地带来已征税款的退税问题。经研究,现就增值税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属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免征增值税对象的个体工商户,对其从200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执行该项政策前止这段时间内已征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实际征收额予以退税。 二、应退还的增值税,按入库时的分享比例,即中央75%、省级8%、市州县17%,分别从当地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中办理退库。 三、由于个体工商户退税涉及面广、零星分散,为便于操作,此项退税应采取“集中办理退库、分别退还税款”的方式,即先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单位,汇总各征收单位应退库数,并附纳税人明细清单,按“多缴税款退税”的有关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集中向当地国库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再由县(市、区)国税局通知各征收单位,按应退税的明细清单逐一退还给纳税人。 四、各地应将按本文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已征应退增值税税款数和已退增值税税款数分别统计后,于8月底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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