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2]467号 2002-07-08 广州、珠海、梅州、汕头、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5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在广东省内的12家全资子公司(名单详见附件),2002年度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由该集团公司在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省局粤国税函[2001]505号转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税函[2002]3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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