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81号建议的答复 许福仓、杜永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研究扩大矿山进项税抵扣范围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涉及我局的“扩大矿山开采企业进项税抵扣范围,将购买矿权、土地等无形资产支出,在使用年限内按每年折旧额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扩大了企业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税额与范围,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企业购买矿权、土地等无形资产,只要取得符合政策要求的合法有效凭证,都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且不用根据使用年限去分年再做抵扣。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政策已经明确,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大政策的宣传辅导,严格执行好政策规定要求,全力服务好企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何丽君,0931—8533801。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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