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1]66号 2001-04-25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件加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1]6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权限。关于政策性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同时退还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业务,由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管理。 二、审批程序。发生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应持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税批文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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