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2]183号 2002-12-31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总局通知要求,不得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应实行查帐征收。 二、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其调查意见,报经市局审核后,可实行核定征收。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帐建制,符合查账条件后,尽快转为查账征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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