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10]73号 2010-03-19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事后报送资料事项管理,资料报送次级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3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