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05]39号 2005-9-8 税屋提示——依据台地税法发[2007]13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精神,现对市本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3]6号)中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至1%,其他操作规定不变。 二、对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经市局直属分局、各区地税局确认,可暂不实行预征办法。 三、本规定从2005年10月1月起执行,此前已完工的项目请督促企业进行结算。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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