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3]112号 2003-12-08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制度,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北省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08日 附件: 河北省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总局制定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有下属分支机构(企业)的地方企业总机构集中提取管理费适用本办法。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为下属分支机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向其下属分支机构(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是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下属分支机构(企业)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其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第三条 凡集中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需填报《总机构收取管理费资格审批表》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收取管理费。 第四条 审批总机构管理费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确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水平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一)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二)本着节约、合理的精神,并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管理费的支出。总机构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 第五条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要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凡与经营管理无关的支出,一律不予审批。主要包括: (一)人员经费1.工资;2.补助工资及各种津贴和补贴;3.奖励工资;4.职工福利费;5.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公用经费1.办公费;2.差旅费;3.会议费;4.水电费;5.邮电费;6.取暖费;7.房屋租赁费;8.机动车燃料费;9.固定资产修缮费;10.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11.固定资产折旧费;12.缴纳的社会保障款项。 (三)业务费1.印刷费;2.业务招待费;3.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辆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4.财产保险、契约、合同、公证和签证费、咨询费;5.向上级总机构缴纳的管理费。 (四)与总机构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总机构管理费实行比例控制、定额审批的办法。分支机构和下属企业缴纳的总机构管理费,原则上不能超过其总收入的2%。 第七条 总机构管理费收支执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每年8月至10月底前,总机构要根据上年度管理费收取、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写出申请报告,据实编制《总机构管理费支出预算审批表》和《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并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对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总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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